关于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林(垦殖)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宜府发〔2017〕12号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9-30
  • 查看:16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3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乡镇(场)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对各乡镇(场)政府权责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进行了清理审核,编制形成了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各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宜丰县各乡镇(场)政府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附件1)共包括103项行政权责事项,其中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9项、行政调解3项、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21项、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17项、其他行政权力-备案4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6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28项,清单中第35、48、64、94项为新昌镇及桥西乡两个乡镇的行政权力,其他99项为各乡镇(场)均有的行政权力。《宜丰县各乡镇(场)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附件2)共包括96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第95项和第96项为新昌镇及桥西乡两个乡镇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余94项为各乡镇(场)均有的公共服务项目。

2.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3.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需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场)门户网站、编制清单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网站及时予以公布。各乡镇(场)政府对公布的清单中依申请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集中进驻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4.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以此为抓手,大力推进网上办事,优化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的实施。

5.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乡镇(场)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县政府“三单一网”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1.宜丰县各乡镇(场)政府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2.宜丰县各乡镇(场)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