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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丰县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工)委(组)、总支、支部:

    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宜丰县委

    2011年8月23日

    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 “一把手”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增强干部教育工作的前瞻性、警诫性,扎实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以关心、爱护党政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为着眼点,以深化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全县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推动干部监督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监督原则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法制规范、权力制约的原则;遵循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遵循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督对象

    各乡镇(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监督要求

    (一)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工作是县委履行管党职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县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干部监督的主体作用,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指导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一把手”队伍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作为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一把手”要端正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执行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以此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的开展,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执行监督制度的情况以及单位干部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三)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责,结合自身业务职能,从多方位、多角度共同实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要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加强部门相互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五、监督内容

    (一)政治思想和理论学习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讲政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一以贯之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是否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

    (二)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来抓,中心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强不强;是否着眼于全局、长远和根本性问题,抓大事、议大事,谋思路、出方案;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很好地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监督“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在重大决策上,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听取意见,进行民主决策;是否发扬民主,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正确使用好权力,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决策是否合乎实际,科学合理。

    (四)工作作风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具有强烈的进取意识,工作中是否坚持做到勤政务实,脚踏实地;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否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否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五)廉洁自律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树立公仆意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能否自觉严格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班子成员,管好下属,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慎权、慎独、慎微、慎欲。

    (六)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是否存在用人失察或任人唯亲的现象。

    (七)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在资金和经费的使用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

    (八)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监督“一把手”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事项中应该公开的是否在本部门单位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报告情况是否真实,有无漏报、少报,甚至瞒报、假报现象;是否督促其他班子成员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个人重大事项。

    六、监督途径

    (一)自我监督

    1.加强自身学习。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平时要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免疫力。要认真作好读书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将对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读书笔记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一把手”进行专门的学习考查。

    2.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一把手”要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活动和民主生活会,又要组织和参加好本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真正做到在《党章》面前与普通党员一样,在规章制度面前与普通工作人员一样,在法律面前与普通公民一样。县委组织部每年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党委(党组)和支部的活动记录。

    3.加强自我反思。“一把手”要增强自我监督意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有关制度,自觉把自己置于制度约束之下。经常检查、反省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及时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每年年终,结合自我小结,对一年来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反思,并报县委组织部。

    4.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 “一把手”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5.认真实施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一把手”因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或违规提拔干部或因工作失误,给工作带来严重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二)组织监督

    1.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县委定期组织“一把手”参加党校培训和专题培训。“一把手”每年要参加一次警示教育活动,上好一堂廉政党课,开好一次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确立一条廉政座右铭。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查办的具有典型性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进行剖析,在班子内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提醒警示教育。

    2.实行廉政公开承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 “一把手”年初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年终述职述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勤廉公示。

    3.执行干部任用人事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 “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事前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实行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实行票决制或表决制,结果要记录在案,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干预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打击报复。

    4.健全谈话、诫勉、回复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与“一把手”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适时进行鼓励、提醒、告诫、劝勉。对新任职的“一把手”,县纪委负责人要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等方面提出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为政不勤不廉,有经济、生活等方面问题的,或不认真履行民主集中制,不坚持用人原则的党政“一把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在核实了解的基础上,提请县有关领导或由县纪委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党政“一把手”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责成其限期回复,并根据回复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和处理。

    5.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资料列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的制度。将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记录、审计结论、信访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材料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对“一把手”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

    6.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一把手”离职离任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重点抓好任中定期审计。凡是党政“一把手”变动或任期即将期满的,由县审计局对其任期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实施审计。在党政“一把手”任期内,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共同排定审计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开具委托书,县审计局组织力量,加强对党政“一把手”任期内的审计。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正确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一方面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被审单位,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对问题较严重的,及时交执法执纪机关查处;另一方面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7.坚持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制度,推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制度。

    8.实行部门联动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通报会,及时了解和掌握上述部门在执法执纪以及审计等工作中涉及党政“一把手”的情况和信息。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联系、通报,共同实施监督。

    9.实施考察反馈制度。县委组织部进一步改进干部考察方式、完善考察内容,加强对“一把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和监督。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就“一把手”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点和存在问题向其本人反馈,及时实施反馈谈话。

    10.实施连带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监督责任制度。县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党政“一把手”负有直接监督的责任,至少每半年同“一把手”谈话一次,及时了解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加强对班子其他成员及所属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其履行职责和用权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因监督不力造成班子其他成员及所属基层单位“一把手”出现问题的,“一把手”要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三)内部监督

    1.坚持民主集中制。“一把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在重大问题决策上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实施民主决策;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既要充分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特别是围绕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这“三重一大”问题,监督“一把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独断专行。要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民主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尚有问题未搞清的,应暂缓决策。县委组织部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调阅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记录,予以审查。

    2.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正常每年一次的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找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会后要及时将民主生活会记录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有选择地参加有关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检查。

    3.实施班子成员提醒制度。各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对“一把手”存在的某一方面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应及时予以提醒,帮助其克服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失误。对副职的提醒,“一把手”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对“一把手”不接受提醒、不予纠正甚至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对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不予提醒和监督的,要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

    (四)人大、政协监督

    1.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通过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述职评议、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对“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进行定期监督和日常监督。

    2.加强政协民主监督。通过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调研视察、意见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对“一把手”进行民主监督。

    (五)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依法对“一把手”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社会监督

    1.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凡是本地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除必须保密的,应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要向群众通报。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经常性的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公开,要形成规范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的实行情况列入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

    2.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和网上举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一把手”的一般信访问题,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采取信函通知的形式,要求本人在15天内向组织作出书面或口头回复。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以便更好地保护干部;对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信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提醒、寄发党风廉政通知书,让其说明问题,并限期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一把手”要定期向群众述职,接受民主测评、询问和质询。结合考察和年终考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全体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服务对象参加的会议,在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并由与会人员进行测评。要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每年召开1至2次党风党纪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梳理对“一把手”的意见和建议。

    (七)新闻舆论监督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定期召开反腐倡廉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情况和重要成果。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对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党政“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经审查后,予以曝光。同时,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查办的典型案件等形式,加强舆论监督。 

    七、监督依据

    以上监督措施实施程序依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八、监督保障

    实行县委统一领导,由县委常委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做好对下级“一把手”的谈心、诫勉谈话工作。县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承担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职责。县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具体落实工作。

    负有对“一把手”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个人,由于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一把手”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把手”违反本意见所规定的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依据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县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基层单位党政正职的监督参照本意见实施。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工)委(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健全财务管理、行政审批、干部人事等方面工作制度,以规范“一把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