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丰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宜丰县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工)委(组)、总支、支部:
经县委研究,现将《中共宜丰县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丰县委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
中共宜丰县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共宜丰县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9—2012年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各党(工)委(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切实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全层次、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副科级以上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工)委(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政府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义务植树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6.其他应有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各党(工)委(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各级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县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严格执行对乡镇(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各党(工)委(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各党(工)委(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各党(工)委(组)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各党(工)委(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积极发动全县干部职工,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及时向县委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对分管科室和事业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全县党员干部和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各党(工)委(组)报告。
(三)县纪委应对各党(工)委(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县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各党(工)委(组)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述职述廉内容。县纪委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各党(工)委(组)要严格落实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各领导班子对所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把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党(工)委(组)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有关决策程序,并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