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丰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工)委(组)、总支、支部:
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将《宜丰县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县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执行制度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不按要求抓好落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共宜丰县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
宜丰县党务公开制度(试行)
一、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列入《宜丰县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基本目录(试行)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条 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条 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县推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县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网站、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党内或党内外公开。
第五条 公开期限一般实行季度公开,即下季度首月15日前公开上季度情况,长期公开内容一般为每年更新一次,即时公开内容应随时公开。
第六条 每次公开应严格按提出内容、审核确定、实施公开、处理反馈、归档管理程序进行。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党员需要党组织提供主动公开以外党务信息,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
第二条 党员可采取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向本级党的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电话、口头形式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书面记载。
第三条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入党时间及联系试;(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三)提出申请的时间。书面申请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公开,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或作出说明。如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
第五条 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各级党组织。
第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对象为本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第三条 通报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部署;(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六)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通报形式:(一)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二)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的重要事件等。(三)专项通报。主要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针对部分人群、个人或部门进行专项通报。(四)媒体通报。主要是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五)新闻发布。主要涉及全县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由县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六)其他形式。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网、电子触摸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五条 通报时限和要求:(一)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二)一般性工作一月一通报,重要性工作、突发情况应即时通报;(三)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策、会议内容应在不同层次、不同内通报;(四)对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应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择机通报。
第六条 通报的程序:(一)党组织承办人员提出拟通报事项,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报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二)经审核后,党组织按照规定的通报形式进行通报,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要聘请不少于5名党员公开监督员。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及普通党员、群众为主。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聘请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相关政策;认真填写《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记录簿》。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聘任不超过两期;受聘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五、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督查,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
第五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有关党组织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并下发督办函。
第六条 平时督查情况作为年度党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应的原则。
第三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党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末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不支持不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按规定开展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五)对所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责任者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党员定期评议制度
第一条 党基层组织一般每季度要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评议。
第二条 参与评议的党员应包括党代表、老党员、党组织工作进行个人,一般不少于10人。
第三条 主要评议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程序是否到位、公开时限是否适时,公开形式是否适宜、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四条 评议实行百分制,由参与评议的党员按评议内容进行评分。
第五条 由参与评议的党员评定分数并由评议代表进行点评。
第六条 对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党基层组织要及时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评议的结果要在评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党务公开栏内向社会公布。
八、党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的日常工作,明确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信息收集来源
(一)公开监督电话收集。
(二)信访举报箱收集。
(三)党务公开网站收集。
(四)群众来信、来访收集。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收集。
(六)其他方式收集。
第三条 党务公开信息处理方式
(一)一般在收到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
(二)核对党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对收集到的党务公开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四)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第四条 党务公开信息反馈
(一)一般在审核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二)反馈形式主要有:会议通报、下发文件、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网站、广播、报纸、电视等。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馈的意见,向反映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条 建立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台帐,完善各类信息资料。
九、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内“三重一大”等事项实施前实行听证咨询。
第二条 听证咨询人员主要从党员代表中确定,一般不少于10人。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在召开听证咨询会前5天,张贴听证咨询会有关事项,告知听证日期、地点、听证主题和参加听证代表名单。
第四条 听证资讯会由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召集,并在会上宣布听证咨询事项,告知听证咨询人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听证咨询人员在会上提出意见建议,由听证咨询陈述人作出解答。
第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对听证咨询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要向听证咨询代表说明理由,并通过通告等形式进行公开和反馈。
第七条 听证咨询应和好会议记录,制作《听证咨询会议纪要》备查。
十、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研究决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第二条 根据决策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对涉及保密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可采取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第四条 党基层组织及时召开专题会研究收集到的各类意见建议,对其中合理的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落实专人进行解释,或采取公开栏等方式进行说明。
第五条 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再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仍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十一、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旁听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召开讨论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及提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时,届内党员代表可以列席旁听。
第二条 列席旁听党代表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条 列席旁听实行党代表自愿申请和邀请方式。
第四条 党组织在召开有关会议时,提前5天通过媒体或公开栏等方式发布会议公告,明确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及旁听名额、条件和报名方式,经审核身份后,按不同层面或由涉及工作范围的党员代表旁听。
第五条 旁听党员在列席会议期间,有发言权、建议权,但不参与讨论、不参加决策。旁听期间和会议后,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交会议召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