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丰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宜丰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7日

 

宜丰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拉动作用,以促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乡镇、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切实保障购机者的购机自主权,调动农业经营主体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场)。

(二)资金分配与调整

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拨补贴资金为基准,侧重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对油菜、油茶等作业机具投放引导资金,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给予资金倾斜。同时,根据实际资金需求,需相机调整投向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决定。另外,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植保机械、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永久性的信息铭牌,上面应注明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

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25小类46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方案另订。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

辖区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按省定程序确定,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依购机、申请、受理、公示、结算、兑付和归档等程序递次展开。县农机部门要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一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销价格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持以下材料到县农机部门申请补贴。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6、《经销企业供货表》(须附有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拓印件)。

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手扶拖拉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购机者应到县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非实行牌证管理且补贴额较大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其核实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对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相关单位验收报告。

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见附件4),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并留存1份备案。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县农机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含附件5和附件6),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5和附件6)。

县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购机者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部门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补贴款返还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鉴于全县人事变动,重新调整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解决购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重点组织核机和监管。同时,抓好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做好补贴机具抽查、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强化财政支持。按省农业厅、财政厅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采取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抽查检查率在20%以上。12月份开展集中专项检查,抽调财政和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县购机农户进行抽查,采取专访、现场看机等方式进行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农机部门要对违规企业视情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按程序报请执行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四)强化信息公开。县农机部门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但要注意保护购机者的个人隐私。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将补贴信息(附件5)和政策落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要办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宜府办发11号:关于印发宜丰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