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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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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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编号

环督(宜)转〔2018〕58号

转办时间

2018年6月15日

反馈时间

2018年6月17日

反馈人

经办人

一、交办信访件事项情况

武吉高速收费所旁边有个烧竹炭的小作坊,生产时经常性排放黑烟,影响周围居民,政府多次讲,关两天,没人过问了,又开始生产,打游击战。督察组一来就停一两个月,等走了就又恢复生产。要求彻底关停。

二、交办信访件所属批次、承办单位、接办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所属批次:5-58

承办单位:宜丰县委、宜丰县人民政府

接办时间:6月15日

办理时间:6月15日至17日

三、信访件诉求情况

要求彻底关停烧竹炭的小作坊。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宜丰县天宝辛联竹碳厂于2000年9月筹建并投产,投资规模约30万元,法人代表为刘寒光,主要以毛竹下脚料通过进炉炭化后形成颗粒竹炭,另外以竹屑进行炭化再粉碎形成粉末竹炭。生产时土窑中的烟尘经过喷淋后再经烟囱外排,该厂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安评、能评、环评手续,未建有效污染防治设施。

五、调查核实情况

宜丰县天宝辛联竹碳厂于2000年9月筹建并投产,投资规模约30万元,法人代表为刘寒光,主要以毛竹下脚料通过进炉炭化后形成颗粒竹炭,另外以竹屑进行炭化再粉碎形成粉末竹炭。生产时土窑中的烟尘经过喷淋后再经烟囱外排,该厂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安评、能评、环评手续,未建有效污染防治设施。

2011年11月1日宜丰县环保局因宜丰县天宝辛联竹碳厂未经环保审批且未见建成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而进行非法生产进行了制止并要求依法取缔。2015年5月20日经环保局执法大队和天宝乡政府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时,发现还有环境污染问题,并立即责令该厂停止违法生产行为。2015年5月21日上午11点整,在天宝乡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天宝高速路口刘寒光炭粉厂处置协调工作会,会议由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有天宝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环保领导、辛联村书记、村长及天宝辛联竹炭厂负责人刘寒光,协调会上刘寒光承诺三天之内停止炭粉厂的非法生产行为。2015年6月24日,相关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在非法生产。2015年6月30日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该企业主刘寒光被扭送公安局并拘留10日。2016年11月和2017年9月天宝乡人民政府环保办工作人员就对该企业违法生产下达了停产通知书。政府多次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排查时,该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

2018年6月15日宜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天宝乡政府领导、县城管局、县城建局、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到达宜丰县天宝辛联竹碳厂进行了检查,经查,宜丰县天宝辛联竹碳厂法人代表为刘寒光,检查时该厂未生产。因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故不能对烟囱外排废气进行监测。随即县环保局对该厂法人刘寒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局)责改字[2018] 126号)要求该厂:1.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2.拆除生产设施,拆除厂房。

六、存在问题

未办理安评、能评、环评手续,未建有效污染防治设施。

七、处理整改情况

(一)2018年6月15日上午11:30县环保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信访件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后县环保局对宜丰县天宝辛联竹碳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局)责改字[2018] 126号)要求:1.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2.拆除生产设施,拆除厂房,同时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二)天宝乡人民政府于上午11:03分接到中央环保督办件以后,立即制定拆除方案,组织人员、调集设备第一时间会同县环保局、安监局、信访局、潭山派出所、工商所、供电等部门对该厂生产设备及厂房进行拆除。

八、问题解决情况

截止6月15日23:30分,该厂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已拆除。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该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将通过宜丰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宜丰县人民政府网)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